[天成法律小教室]在網路上創設群組謾罵他人,有什麼罪責呢?

by | 5 月 2, 2019 | 法律

【威傳媒編輯部/盧天成律師事務所】

問:

芳芳在一家銀行擔任主管一職,十分有能力,但是在指導及督促員工時,總是過於嚴苛,長期累積之下,員工們便創設群組,組內約10人,都是在討論甚至謾罵芳芳,芳芳得知後,深感其辱,於是決定提告,問員工們創設群組私下討論、謾罵芳芳之行為,有何法律責任?

在網路上創設群組謾罵他人,有什麼罪責呢?

盧天成律師回答:

通訊軟體內的群組功能,可以說是非常方便又實用的設計,但不免也會發生創設群組在組內批判他人的事情。

本題所指員工創設群組在組內討論甚至謾罵芳芳的行為,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的部分。刑法第309條就公然侮辱要件:一、要有侮辱行為,指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使人難堪之目的;二、要有「公然」,指使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了解或知悉其狀態,不探討有無實際聽、看到;三、不以指名道姓為限,也就是說,只要受侮辱之人能夠就其謾罵之內容、整體脈絡判斷出受謾罵之對象,即構成侮辱之實;故本題員工們之行為,若均符合上述三要件,即成立公然侮辱之罪責。

另外,民事部分,員工們之行為會有侵害人格權及名譽權等問題。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而使其人格法益受有損害者,得請求相當賠償金額,並得要求對方回復自己名譽之適當處分。 很多人認為私下創設群組來謾罵他人,不會產生甚麼問題,但其實已違反相關的法律責任,而最近實務亦有針對創設群組謾罵主管,其員工8人總共賠償23萬元之真實案例,平均一人約賠償了4萬,實在不可不慎。

律師簡介

姓名: 盧天成
現任機構名稱: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學歷:臺灣大學法律學士、銘傳大學財經法律碩士。
專長領域:債權債務糾紛、民刑事訴訟、公寓大廈糾紛、商務糾紛。

經歷: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臺北市國際青年商會會長、中華民國觀護協會理事、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法律顧問、台灣警安聯防協會監事、銘傳校友會總會監事、大安社區大學講師及獨家報導雜誌、蘋果日報法律專欄,及多家公司行號、學校團體、社區大廈之法律顧問。

文章發表:由釋字第420號解釋租稅規避之防杜、論財團法人之監督規範、客戶欠錢不還怎麼要回來、身後事情知多少?談繼承爭議問題、老闆辛苦知多少?談勞資爭議問題、如何預防債務人脫產、蘋果日報法庭專欄、蘋果日報地產王專欄等等。

演講授課:如何保全債權、債務糾紛如何處理、社區問題如何法辦、不動產經濟爭議、談房屋租賃之法律問題、交通事故之處理、談酒罪駕車、談離婚案件之處理、愛情裡的法律學分、談婚姻始末之法律關係等等。

電台採訪:台灣廣播電台、警察廣播電台、臺北廣播電台、蘋果動新聞、TVBS新聞台、威傳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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