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成法律小教室]藝人代言商業廣告不實,代言人有什麼刑事責任呢?

by | 3 月 21, 2019 | 法律

【威傳媒編輯部/盧天成律師事務所】

問:
某食品公司推出了新產品,邀請知名藝人代言其產品,藉以提高產品之曝光率。代言廣告中指出,服用該產品不僅能達到「減重瘦身」還能讓膚色「白嫩如雪」,吸引了眾多消費者前來購買,不料,卻遭消費者批評其產品誇大不實,問此食品公司與代言藝人是否構成犯罪?

盧天成律師回答:

現今的行銷模式千變萬化,已從傳統的店面購物轉型為網際網路及電視購物的無實體消費型態,因此,產品的廣告及藝人代言,變成重要的產品介紹方式。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統計,107年違規廣告刊播案件,超過九成是食品和化妝品,以廣告誇大不實居多,各式違規共有4千多件,裁罰更達1億元以多,顯見此問題的嚴重性。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若食品廣告有誇大不實、易生誤解之情形,或廣告中涉及「醫療效能」等標示、詞語,中央主管機關可依本條規定辦法,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或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又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般食品無法達到瘦身減重之效能,該食品公司推出新產品時,對該產品效用有一定程度之認識,為了吸引消費者之購買慾望,請知名藝人代言產品,並於廣告中宣稱誇大不實之詞句,致消費者誤解其產品效能,而加損其權利,已違反上開食安法之規定。又代言藝人若知悉該產品並無「減重瘦身」、「白嫩如雪」等效用,為了提高自身知名度而誤導消費者之購物行為,亦可能構成民法共同侵權行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盧天成律師

律師簡介
姓名: 盧天成
現任機構名稱: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學歷:臺灣大學法律學士、銘傳大學財經法律碩士。
專長領域:債權債務糾紛、民刑事訴訟、公寓大廈糾紛、商務糾紛。
經歷: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臺北市國際青年商會會長、中華民國觀護協會理事、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法律顧問、台灣警安聯防協會監事、銘傳校友會總會監事、大安社區大學講師及獨家報導雜誌、蘋果日報法律專欄,及多家公司行號、學校團體、社區大廈之法律顧問。
文章發表:由釋字第420號解釋租稅規避之防杜、論財團法人之監督規範、客戶欠錢不還怎麼要回來、身後事情知多少?談繼承爭議問題、老闆辛苦知多少?談勞資爭議問題、如何預防債務人脫產、蘋果日報法庭專欄、蘋果日報地產王專欄等等。

演講授課:如何保全債權、債務糾紛如何處理、社區問題如何法辦、不動產經濟爭議、談房屋租賃之法律問題、交通事故之處理、談酒罪駕車、談離婚案件之處理、愛情裡的法律學分、談婚姻始末之法律關係等等。
電台採訪:台灣廣播電台、警察廣播電台、臺北廣播電台、蘋果動新聞、TVBS新聞台、威傳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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