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成法律小教室]酒後駕車要負什麼刑事責任呢?刑責超重!千萬不可酒駕!

by | 3 月 8, 2019 | 法律

【威傳媒編輯部/盧天成律師事務所】

問: 世宣參加班上12月份慶生會在薑母鴨店舉辦,世宣亦為壽星,一時興奮,多喝了幾杯。回家時,雖明知有點茫茫然,卻自信未喝醉,仍堅持自己騎機車回家,惟不勝酒力,一時恍神,不小心撞倒路人甲女,致甲女左腿多處受傷。問酒後駕車有何刑事責任?

盧天成律師回答:
世宣酒後駕車,構成刑法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依刑法185條之3第1項第2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也降低汽車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標準為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可知酒測標準值下修,加重酒駕處罰規定。同時,刑法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依法務部88年法檢字第001669號函認為:本條係「抽象危險犯」,即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只要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即構成刑法第185之3條之罪刑,不管有無發生事故。
若世宣因心虛而拒絕酒測的話,警察是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04條之1第2項、第205條之1第1項所定,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檢查身體,強制送醫療單位抽血,檢測酒精濃度;警政署也指出,刑法修正後雖將酒測值入法,但酒測並非警方認定駕駛者酒醉駕車,或者是否移送法辦的唯一標準,世宣若拒絕酒測,警方也可視狀況請世宣以來回走直線、畫同心圓、單腳站立等方式,測試其是否有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況發生。
又世宣撞倒甲女,致甲女左腿多處受傷,應非故意,即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盧天成律師

律師簡介

姓名: 盧天成
現任機構名稱: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學歷:臺灣大學法律學士、銘傳大學財經法律碩士。
專長領域:債權債務糾紛、民刑事訴訟、公寓大廈糾紛、商務糾紛。

經歷: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臺北市國際青年商會會長、中華民國觀護協會理事、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法律顧問、台灣警安聯防協會監事、銘傳校友會總會監事、大安社區大學講師及獨家報導雜誌、蘋果日報法律專欄,及多家公司行號、學校團體、社區大廈之法律顧問。

文章發表:由釋字第420號解釋租稅規避之防杜、論財團法人之監督規範、客戶欠錢不還怎麼要回來、身後事情知多少?談繼承爭議問題、老闆辛苦知多少?談勞資爭議問題、如何預防債務人脫產、蘋果日報法庭專欄、蘋果日報地產王專欄等等。

演講授課:如何保全債權、債務糾紛如何處理、社區問題如何法辦、不動產經濟爭議、談房屋租賃之法律問題、交通事故之處理、談酒罪駕車、談離婚案件之處理、愛情裡的法律學分、談婚姻始末之法律關係等等。

電台採訪:台灣廣播電台、警察廣播電台、臺北廣播電台、蘋果動新聞、TVBS新聞台、威傳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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