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假資料設立公司的刑事責任

by | 3 月 11, 2019 | 法律

製造假資料設立公司的刑事責任

【威傳媒編輯部/盧天成律師事務所】

問:小王欲成立一數位公司,透過某代辦公司辦理公司登記,因小王欠缺資金,即請代辦公司記帳士先將1百萬元轉進小王欲設立的公司帳戶內,隔幾天再將款項轉出,佯裝公司的1百萬股款已經收足,接著備齊資料到經濟部辦理登記。問小王及該名記帳士是否構成犯罪?

盧天成律師回答 :
民國97年前,有限公司資本額需達50萬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則需100萬以上方能成立公司,目前雖已廢除公司最低資本額之限制,惟資本額之高低可能影響該公司之貸款、補助、及交易對象對該公司經濟能力之信任,故資本額高低仍有一定的商業判斷標準。

依公司法第7條規定,其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足敷設立成本,登記機關才會核淮登記。次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將處本條罰責。

依公司法立法旨意,公司資本是公司經濟活動及信用基礎,除了公司設立時需載明公司資本額,並應收足相當於資本額的現實財產,成立後至解散前皆應力保資本額;以確保交易對象之信任,及商業行為之信賴。

小王請記帳士偽造金流資料,向經濟部表明收足股款,登記後將繳納之股款轉出,顯已構成上法不實登記之罪責,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徒刑。

又該名記帳士明知小王未交付100萬元之股款,先將自身之100萬轉入小王之公司帳戶內,利用營造投資之假象,於登記完成後,再將錢轉回個人帳戶,造成公司成立後毫無資產基礎從事營業,不僅損害一般債權人或公眾,甚致經濟部登載不實之事項,損害其登記之正確性,已構成商業會計法、刑法、以及公司法等罪責之違反,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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