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于安律師專欄】網路購物的物品拆封後,還可以有7天鑑賞期嗎?

by | 11 月 5, 2020 | 名家專欄, 法律


  近年來網路購物模式日漸興盛,很多實體店家也轉為線上開店,網路購物店家也越開越多,不用出門即可買東西,物品還可以選擇直接送到家。不過如此方便的消費方式,除了節省出門選購的時間,卻也漸漸地產生所謂「與期待不符」,所以要「退貨」的舉動產生。

很多人會遇到的問題不外乎是:
「網購跟電視購物的商品拆封後能不能退貨?」、
「7天鑑賞期以內什麼東西都可以退嗎?」、
「商品遺失包裝還能退嗎?」。

首先,「七天」的由來是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述: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也就是說,我們消費者只要是透過【通訊交易】、【訪問交易】買東西的話,我們就有權利在七天內,無條件退貨

那什麼是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的名詞定義如下:

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雖然文字一大串,但其實細看之後就會發現,重點在於:「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

所以消費者自己在實體店面買的商品,是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哦。

但是!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還沒說完,除前段外,還有兩句話跟消費者密切相關: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以及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來說,就是如果商品有道理可以不受七天無條件退貨的話,那消費者就不能退貨,至於這個【合理例外情事】,行政院的訂定標準有下列七項: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

另外還有一個情況是消費者比較常遇到的,就是賣家以「拆封後不得退貨」、「鑑賞期並非試用期」為由,還可以無條件退貨嗎?

對此,行政院函釋【消保法字第1000004336號】的說明截錄如下:

「郵購買賣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得行使解除權,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若因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消費者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屬於檢查所必要,宜依個案加以判斷。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其解除權雖不消滅,然商品若有毀損或滅失之情形,消費者於行使解除權時,對於企業經營者仍應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就商品之毀損或減損而減少之價值,按比例償還其價額。」

資料來源:行政院網站

根據上述說明,如為檢查之故而拆開商品,而不是明知商品無損還故意使用後退貨的話,還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只是店家如有理由,並且主張收取整新費用,還是要依個案條件處理,所以必要時,整新費用還是消費者該負擔的(亦即不一定能全額退款)。

吳于安律師小叮嚀:
當消費者是在無法看見及檢視商品的情況下購物時(一般是網購、郵購、電視購物),如果有退貨的需求,可以大膽行行使七天鑑賞期的權利。
不過也要特別注意,消費者雖然可以依法退貨,但如果商品難以回復原狀,消費者也應負擔像是包裝等必要費用
如消費者與賣家之間有消費爭議時,可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提出申訴或進行調解程序,或是向專業律師尋求法律專業協助喔。



吳于安律師
吳于安律師

簡介: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25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加盟連鎖餐飲業、各類診所、室內/平面設計業、禮贈品業、文創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包租代管業、物業公司、保全公司、人力仲介、旅行社、工程業、生物科技業、花藝業、聯誼業、美容紋繡醫美業、資訊工程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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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合格專利代理人
BNI三金質獎章會員
台北、新北、士林法律扶助基金會 扶助律師
台北市政府&中正區&文山區公所諮詢律師
中華影音行銷協會 理事兼顧問律師
台灣全球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 顧問律師
崔媽媽基金會 公益律師
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 顧問律師
醫學紋飾專業委員會 顧問律師
台灣植牙聯盟醫學會顧問律師
亞太微整形暨醫學紋飾美容協會 聯合發起人暨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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