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于安律師專欄】檢察官v.法官;地檢署v.法院,還在傻傻分不清楚嗎?

by | 11 月 25, 2020 | 名家專欄, 法律, 編輯推薦

  常常在民眾諮詢的時候,聽到他們說,因為收到傳票了,所以想要找律師問仔細該怎麼做,但是進一步詢問客戶是收到【法院】的傳票,還是【檢察署】的傳票時,都會傻傻分不清楚。

  甚至,有些客戶會拿著地檢署的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書來諮詢時說:「法官」這樣判太不合理了,我一定要上訴(但其實根本就是「檢察官」處理的)!

  接下來就用幾分鐘的時間,來讓律師告訴你關於地檢署跟法院,以及檢察官跟法官的差別吧。

  首先,從主管機關來說,檢察署屬於【行政院法務部】法院則隸屬於【司法院】。兩個單位的主管機關不一樣,也就沒有所謂誰在誰底下這種關係,檢察官獨立辦案,法官則獨立審判。

  那麼是從何分辨檢察官跟法官的職責分別呢?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2條
「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

說明了法官的工作是負責【審判】案件。

而《法院組織法》第60條: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則說明了檢察官的職責是偵查案件事實,從而認定有沒有犯罪嫌疑後,決定要不要起訴至法院
檢察官負責【偵辦及調查】「刑事」案件,再依其偵查結果決定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所以回到開頭的敘述,【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書】只可能是由檢察官認為該案是否有犯罪嫌疑,並由檢察署寄送出來的文件,而法官的判決只會是【判決書(或裁定)】,不會是【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其次,檢察官依其偵查結果所寫的處分書,並沒有辦法定被告的罪,判決一個人有沒有罪,是法官的職責。

  另外,相信大家也都有聽過【偵查不公開】這個名詞,是因為檢察官辦案屬不公開,也不允許旁聽。所以,開「偵查庭」的時候,除非傳票上有註明,或是委任律師及證人身分等,不然的話原則上是不被允許陪同進入偵查庭的哦!

  最後,還有一種差異,是《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說明了檢察官知道有可能犯罪的嫌疑時,就有「主動」偵查的義務(例如竊盜、殺人)。不過法院則相反,原則上如果沒有人提告,法院就不會主動審理案件(就是所謂的「不告不理原則」)。

  另外,偷偷跟大家講一個小秘密,如果分不出在庭上的是檢察官還是法官,還可以從服裝上的差異~法官的法袍是黑袍鑲藍邊、檢察官的法袍是黑袍鑲紫邊

  最後,希望大家都沒有需要進檢察署或法院的時候喔!

吳于安律師小叮嚀:
總結來說,地檢署的是檢察官,比較像是打擊犯罪、找出真相的【偵查者】角色;而在法院的則是法官,是公正的第三方【審判者】--平衡於檢察官與被告的中間,以其專業作出不偏頗任何一方的公正審判。

吳于安律師專欄,本期講述:檢察官v.法官;地檢署v.法院,還在傻傻分不清楚嗎?
吳于安律師專欄,本期講述:檢察官v.法官;地檢署v.法院,還在傻傻分不清楚嗎?

吳于安律師
吳于安律師

簡介: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25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加盟連鎖餐飲業、各類診所、室內/平面設計業、禮贈品業、文創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包租代管業、物業公司、保全公司、人力仲介、旅行社、工程業、生物科技業、花藝業、聯誼業、美容紋繡醫美業、資訊工程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

經歷:
鴻安法律事務所 所長兼主持律師
中華民國合格專利代理人
BNI三金質獎章會員
台北、新北、士林法律扶助基金會 扶助律師
台北市政府&中正區&文山區公所諮詢律師
中華影音行銷協會 理事兼顧問律師
台灣全球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 顧問律師
崔媽媽基金會 公益律師
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 顧問律師
醫學紋飾專業委員會 顧問律師
台灣植牙聯盟醫學會顧問律師
亞太微整形暨醫學紋飾美容協會 聯合發起人暨理事
台海兩岸影視文創交流協會 顧問律師
中華台陽物管總體互助協會 顧問律師
社團法人台灣健康服務協會 常務監事

鴻安法律事務所
服務專線:02-2388-2839
服務信箱:[email protected]
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09:00 ~ 下午18:00
公司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148號10樓之8
事務所LINE@:@dqe4564o
事務所網站:鴻安法律事務所(https://www.honganlaw.com.tw/)

[臉書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