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于安律師專欄】周年慶百貨公司滿千送百!你知道你的禮券有使用期限嗎?

by | 12 月 2, 2020 | 名家專欄, 法律

  最近百貨公司的週年慶紛紛開跑,各大購物中心搭配檔期推出的「滿千送百、滿萬送千、滿OO加碼贈XX票券」,還有各種各式各樣的來店禮、卡友禮、貴賓禮……等等優惠不勝枚舉。

  有些民眾購物時,可能會帶著自己購買、或者受贈的禮券前往商場購物,可是有很多人,都曾經誤以為禮券標註的「履約保證期間」就是禮券的「使用期限」,導致他認為禮券已經過了使用期限而丟棄。

事實上,「禮券」真的有使用期限嗎?

  在2020年四月的時候,經濟部會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他七個部會,共計發了九個文號的公告,訂定了【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此項公告在2021年1月1日生效。

一、此公告前段說明了什麼是【商品(服務)禮券】:
「指發行人發行一定金額之憑證、磁條卡、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

以及

「前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稱之電子票證。」

二、中段說明了這些禮券發行的時候應該附上哪些注意事項。包括:發行公司、地址、統一編號、代表人姓名、禮券面額、禮券編號、使用方式、消費申訴方式(例如:電話、電子信箱、網址或即時通訊軟體),以及履約保障機制。

選購有提供履約保證的票券

最後一項的履約保障機制,一般來說,會加註銀行機構的名稱。這是銀行提供的履約保證期限(一般是保證一年),即是指,在履約保證期間內,如果發行商經營不善或者經由大量的發行低價票券而後惡性倒閉,持有票券的民眾至少有個擔保。

所以反過來說,【沒有提供履約保證】的票券,民眾在選購的時候可能要多一份心思留意,因為現今除了較為知名的購物中心、商場以外,還有許多流通於市面上的票券,例如圖書提貨券、洗車服務券、運動券(不是運彩)、餐券……等等繁多的種類,但是發行商的規模並不一定都如大眾所知,購買的民眾可以先參酌履約保障機制。

三、後段則清楚地說明了不得記載的事項,一共有十點:
1.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2.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3.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4.不得記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5.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6.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7.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商品(服務)之提供者時,不得記載消費者與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發生消費爭議時,免除發行人責任或類似意思表示。
8.不得記載較現金消費不利之情形。
9.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10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其中第1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簡潔有力的說明了這些商品或服務,【不得規定使用期限】。所以,「購買」來的票券,不可以限定使用期限。

因為我們其實是先有等值的付出,才換來這些服務或票券,所以不能夠限制使用期間很好理解。

無償索取額外贈送的票券,不在契約規定之內

但是眼尖的大家可能有發現,在本文前面第一點的部分,有一句:
「前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稱之電子票證。」

這邊所指的概念,舉例來說,就像是在百貨(或其他購物中心、商場)購物滿一定金額後,店家所贈與的抵用券,例如滿萬送千、滿千送百,後面這個送的票券。

這些額外贈送的票券,並不是我們有付出等值的東西換來的,等於是無償索取,所以這不在此項契約規定之內。

所以回到標題所指,如果今天我們先付出金錢,買到超商、全聯、賣場、百貨公司的禮券(或購物券),那麼這些票券上面就不可以規定我們要在什麼期限內使用完畢,並且購買時店家必須開給我們統一發票。所以下次如果有類似商品的話,記得看清楚上面的期限,是不是指的是銀行的履約保證哦!

但是如果今天我們拿的,像是銀行提款機提款後所給予的優惠券,或是商家標註「買滿多少即贈多少」的優惠、折扣券,這些是店家額外給出的優惠,他們沒有先向我們收錢,我們也沒有多付這些價值給店家(買滿多少這個行為不算),所以這些票券上,如要註明使用期限的話,是沒有問題的。

只是資訊也不能給得太簡陋,最基本應該要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以及《消費者保護法》第五條: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吳于安律師小叮嚀:
再次複習一遍,我們有付出金錢或等值行為而購買的票券跟服務,「不可以」規定使用期限;但是我們無償得到的折扣及優惠券就不適用這個規定了喔!

本期說明法律規定上,禮券有使用期限嗎?
本期說明法律規定上,禮券有使用期限嗎?

吳于安律師
吳于安律師

簡介: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25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加盟連鎖餐飲業、各類診所、室內/平面設計業、禮贈品業、文創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包租代管業、物業公司、保全公司、人力仲介、旅行社、工程業、生物科技業、花藝業、聯誼業、美容紋繡醫美業、資訊工程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

經歷:
鴻安法律事務所 所長兼主持律師
中華民國合格專利代理人
BNI三金質獎章會員
台北、新北、士林法律扶助基金會 扶助律師
台北市政府&中正區&文山區公所諮詢律師
中華影音行銷協會 理事兼顧問律師
台灣全球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 顧問律師
崔媽媽基金會 公益律師
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 顧問律師
醫學紋飾專業委員會 顧問律師
台灣植牙聯盟醫學會顧問律師
亞太微整形暨醫學紋飾美容協會 聯合發起人暨理事
台海兩岸影視文創交流協會 顧問律師
中華台陽物管總體互助協會 顧問律師
社團法人台灣健康服務協會 常務監事

鴻安法律事務所
服務專線:02-2388-2839
服務信箱:[email protected]
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09:00 ~ 下午18:00
公司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148號10樓之8
事務所LINE@:@dqe4564o
事務所網站:鴻安法律事務所(https://www.honganlaw.com.tw/)

[臉書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