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于安律師專欄】還在父債子償?律師教你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by | 1 月 5, 2021 | 名家專欄, 法律

  家人過世是一件很難短時間平復的事,但是你知道,除了身後事要操辦之外,其實還有【遺產繼承】這一塊需要花心思處理嗎?
  而這點,可能就不太有時間讓民眾慢慢平復思緒,因為「繼承」是有時效性的喔!

本文分三大部分,教你如何搞懂法規,安心處理繼承問題。

一、有哪些繼承規則
二、哪一種繼承處理方式比較好
三、陳報遺產清冊vs辦理拋棄繼承,該準備什麼

說在前頭,「父債子償」這種舊觀念你還有嗎?

如果沒有,那恭喜你觀念先對了一半!

因為現行法規制度,已經早在民國98年就修法通過,改採「全面限定繼承」了。

  但是不知道是不是施行期間已久,久而久之,竟然傳出另外一種奇怪的謠言,聲稱「不用父債子償了,所以什麼事都不用做,就可以不用幫忙還債了」

  如果你也以為家人的債務,不用做任何動作,就可以不用清償的話,是大錯特錯的喔!

以下讓律師教你如何搞懂繼承該怎麼處理!

一、有哪些繼承規則

現行的制度只有兩種,非常好記:

1.限定繼承:即「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繼承了多少的遺產,就還多少的債務。如果親人過世,沒有做什麼動作的話,那您的繼承方式就是限定繼承。

2.拋棄繼承:如字面上意思,拋棄了親人所留下來的遺產繼承,也同時拋棄了留下來的債務負擔。
這裡要注意,拋棄繼承需要以【書面文件】向法院提出聲請,辦理拋棄繼承的期間是「知道繼承的時間點起算,三個月內」,所以前面才說,繼承是有時效性的。

※「繼承」的定義,根據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也就是說如果要選擇拋棄繼承,在知道親人過世的當下,三個月內要辦理喔。

二、哪一種繼承處理方式比較好

每個家庭的情況都不一樣,比起說哪一種方式「比較好」,還不如說,哪一種方式「比較適合」。

想像一下,如果本來就知道親人過世後,留下來的負債比財產多很多,那是不是不管怎麼樣,都想要選擇拋棄繼承?

但是很多時候繼承人遇到的問題都是,不太清楚親人過世前的財產往來,以至於到底留下來的是遺產多,還是負債多,都搞不清楚。

如果誤以為是負債比較多,就直接先去拋棄繼承,後來才發現,是可繼承的財富比較多的話,是沒有辦法反悔的喔!!!

所以這點來說,沒有哪一種方式是「絕對」比較好的。

三、陳報遺產清冊vs辦理拋棄繼承,該準備什麼

這兩個名詞,分別就是繼承方式選擇之後的做法。

陳報遺產清冊:

為什麼要陳報遺產清冊?

原因很簡單,這是要限定未來即使有當初不知道的債務存在,也僅限於用我們陳報的遺產清冊來償還這些債務,以保障我們的權益。

陳報遺產清冊要準備的文件有這些:

  1. 聲請狀。
  2.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3. 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4. 繼承系統表。
  5. 繼承人名冊。
  6. 遺產清冊(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包括已知的債權、債務,並應檢附被繼承人之財產總歸戶清單、土地登記簿、建物登記簿謄本)。
  7.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8.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文件範本在「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範例」皆有參考,或是各地方法院的訴訟輔導科也都可以詢問。

辦理拋棄繼承:

有哪些人可以辦理拋棄繼承?

1.配偶。
2.直系血親卑親屬。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辦理拋棄繼承應備的文件有以下6項:

1.聲請狀(司法院網站可下載,或各地法院皆可洽詢)
2.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
3.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4.繼承系統表(司法院網站可下載,或各地法院皆可洽詢)
5.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者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6.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備齊文件後,到法院聲請辦理即可,辦理還需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

  提醒大家,繼承人不是只有男性才有繼承權,女生也有繼承權喔!

  而且因為「繼承」是在被繼承人【過世】之後才生效,所以如果在被繼承人生前簽署拋棄繼承,或放棄繼承,都是無效的。也就是說,如果未來親人過世後,沒有辦理拋棄繼承,那依法就是限定繼承,如果有債務,是有義務要一起償還的喔。

  總結來說,一旦有「繼承」產生,就有兩種選擇,沒有哪一種才是比較有利的選擇,兩個方式都有各自的考量。貿然的就直接拋棄繼承,或什麼都不管而沒有動作都是不恰當的作法。繼承也是一種權益,任何攸關我們權益的事項都應該要謹慎評估後才做出行動。

吳于安律師小叮嚀:
如果之後聽到或是看到,還在以為「親人過世後要無條件幫忙還債」,或是以為「只要趕快去拋棄繼承,就一定是最好的方法的話」,記得這兩種說法都是不對的喔!

根據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也就是說如果要選擇拋棄繼承,在知道親人過世的當下,三個月內要辦理喔。
根據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也就是說如果要選擇拋棄繼承,在知道親人過世的當下,三個月內要辦理喔。

吳于安律師
吳于安律師

簡介: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25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加盟連鎖餐飲業、各類診所、室內/平面設計業、禮贈品業、文創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包租代管業、物業公司、保全公司、人力仲介、旅行社、工程業、生物科技業、花藝業、聯誼業、美容紋繡醫美業、資訊工程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

經歷:
鴻安法律事務所 所長兼主持律師
中華民國合格專利代理人
BNI三金質獎章會員
台北、新北、士林法律扶助基金會 扶助律師
台北市政府&中正區&文山區公所諮詢律師
中華影音行銷協會 理事兼顧問律師
台灣全球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 顧問律師
崔媽媽基金會 公益律師
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 顧問律師
醫學紋飾專業委員會 顧問律師
台灣植牙聯盟醫學會顧問律師
亞太微整形暨醫學紋飾美容協會 聯合發起人暨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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