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于安律師專欄】夫妻失和怎麼辦?你知道「離婚」要符合哪十種法定要件以及跑哪些程序嗎?

by | 1 月 20, 2021 | 名家專欄, 法律

「律師,我想離婚,另外一半一直不肯,該怎麼辦?」
「律師,如果我要打離婚的官司會不會很麻煩?」

  兩個人情投意合之時,想結婚的原因可能就只有「愛」,但是一但發生了什麼變故,到了想離婚之時,這時能說出口的「想離婚理由」可能有成千上萬種。結婚其實不難,不過到了想離婚之時,怎麼感覺就變得特別困難?

今天來跟大家分享,諮詢時也是名列前茅的熱門話題:

什麼狀況才可以離婚?

本文一樣分三點來跟大家說說離婚的要件跟程序

一、離婚的種類方式
二、訴請離婚的十大要件
三、辦理離婚的手續及準備資料

一、離婚的種類方式

  有一句俗語是這樣說的:請神容易送神難啊!

雖然說離婚的狀況可能不像「送神」這樣,不過比起結婚,離婚要考慮的事情,不只複雜,也更麻煩一些。

在台灣,要離婚有三種方式:

1.協議離婚(民法第1049條)
2.調解離婚(民法第1052-1條)
3.訴訟離婚(或稱判決離婚、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

1.協議離婚就是雙方溝通好,互相有共識要結束彼此的婚姻關係。因為是你情我願的方式,所以協議離婚是最快可以辦妥程序的方式。只要彼此對於一些共同的權利義務談妥就可以了,比方說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雙方的財產分配……等等。

2.調解離婚是處於中間的情況。雙方可能某些部分有共識、某些地方有爭執,整體來說,處在並沒有完全溝通完善的階段。這時,可能會需要法院調解或和解的程序。

3.訴訟離婚顧名思義,就是幾乎沒有好聚好散的可能性,需要法院審判的角度介入。任何進到法院訴訟程序的案件,基本上都需要一段時間,加上離婚案件屬於「家事案件」,在程序上,是必須【要強制調解】的,也就是說,在起訴後,雙方都會先進行調解的程序,如果調解成功,那其實是算第2點的調解離婚形;如果調解不成功,才會進到後續的訴訟階段。

二、訴請離婚的十大要件

  法律明確規範的要點有這10項:
※()內為簡易說明文字,非法條。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例如外遇出軌)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最常見的例如家暴,包含身體上的毆打及精神上的言語辱罵)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直系親屬包含父母、子女以及祖父母)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這邊是指有礙於身體機能,而為常情所厭惡之疾病。例如梅毒、花柳病之類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嚴重程度達妨礙夫妻正常之共同生活)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例如失蹤)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罪判決確定「後」才符合)

  如果其他「重大事由」,但是情況非上面10點所述,可由夫妻其中一方來提離婚訴訟,不過是「受到損害」的那方才有權利喔,假設如果是老公外遇,則只能由老婆這邊來請求離婚。

  ※第(1)點的重婚以及第(2)點的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有請求權的那方,如果決定原諒,或已經知道事件發生,超過六個月的話,就無法以這兩點來做請求囉!(民法第1053條)

三、辦理離婚的手續及準備資料

  如果是【雙方協議離婚】,沒有經過法院程序的話,則雙方帶著有「2位20歲以上證人簽名」的離婚協議書、雙方的戶口名簿、身分證、印鑑、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的照片,以及換證的工本費,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如果是【調解離婚或訴訟離婚】,只要其中一方有申請即可。
要帶著法院判決書、調解(或和解)筆錄,以及前面說過的戶口名簿、身分證、印鑑、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的照片,以及換證的工本費,一樣是到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調解或訴訟離婚者,確定判決後【30天內】要帶著上面說的文件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否則是會有罰鍰的喔!!!

吳于安律師小叮嚀:
離婚協議書也是一份『協議』,不管是有共識的協議離婚,或是經法院判決後的離婚,雙方都務必要協議好該談的權利義務,就像文內有提到的,如果有小孩的話,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以及扶養費的分擔是一定要確認的,以及雙方的財產分配也是很重要的一環。再次提醒大家,這兩種是最常見、也最有爭執的項目,建議雙方一定要確認清楚各自該負擔的事項。

離婚也是一件困難事,離婚到底有那些程序要辦理呢?
離婚也是一件困難事,離婚到底有那些程序要辦理呢?

吳于安律師
吳于安律師

簡介: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25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加盟連鎖餐飲業、各類診所、室內/平面設計業、禮贈品業、文創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包租代管業、物業公司、保全公司、人力仲介、旅行社、工程業、生物科技業、花藝業、聯誼業、美容紋繡醫美業、資訊工程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

經歷:
鴻安法律事務所 所長兼主持律師
中華民國合格專利代理人
BNI三金質獎章會員
台北、新北、士林法律扶助基金會 扶助律師
台北市政府&中正區&文山區公所諮詢律師
中華影音行銷協會 理事兼顧問律師
台灣全球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 顧問律師
崔媽媽基金會 公益律師
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 顧問律師
醫學紋飾專業委員會 顧問律師
台灣植牙聯盟醫學會顧問律師
亞太微整形暨醫學紋飾美容協會 聯合發起人暨理事
台海兩岸影視文創交流協會 顧問律師
中華台陽物管總體互助協會 顧問律師
社團法人台灣健康服務協會 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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