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于安律師專欄】受到家暴可以申請保護令嗎?怎麼申請保護令才會過呢?

by | 2 月 3, 2021 | 名家專欄, 法律

受到家暴可以申請保護令嗎?怎麼申請保護令才會過呢?

今天要跟大家聊聊:
一、保護令是什麼?
二、保護令可以有什麼功用
三、保護令要怎麼聲請?

一、保護令是什麼?

保護令是用來保護受到家庭暴力被害者的權益。

詳細說明保護令的種類之前,先來說明【保護令可以適用哪些人?】

因為保護令歸在《家庭暴力防治法》項下,所以基本上是以【家庭成員】來當作受保護令拘束的人員。

家庭成員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定義有五項: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五)、未成年子女。

所以法條其實有很清楚地說明,沒有結婚的同居情侶之間,也具有聲請保護令的資格。

至於沒有同居的情侶,是不是就【沒有】聲請保護令的資格了?

這點在過去的舊法時代,的確是個隱憂,不過在2016年,俗稱「恐怖情人條款」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施行後,只要年滿16歲,受到現有、或曾經有過的『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話,一樣具有聲請保護令的資格。

接著說到保護令的種類,

保護令的種類共有以下三種:

1.通常保護令
2.暫時保護令
3.緊急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必須以【書面】聲請,向法院聲請後會有審理程序,也就是開庭。

一般審理程序的進行也需要一段時間,《暫時保護令》就是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程序終結前的這段期間裡,用來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暫時保護令》,其效力基本上跟《通常保護令》相當。

萬一被害人有立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險,可以由檢察官、警察機關、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以書面、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先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會在法院受理後【4個小時以內核發】。

二、保護令可以有什麼功用

通常保護令可以規定共13項要求:

1.禁止相對人(即施暴者)再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相對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命相對人搬離被害人的居住所
4.命相對人遠離被害人的住家、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5.決定汽車、機車或生活上所需用品的使用權。
6.決定未成年子女的暫時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7.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方式,包含:時間、地點,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禁止會面
8.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所的房租或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9.相對人承擔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的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務損害的費用。
10.相對人完成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等處遇計畫。
11.相對人負擔律師委任費用。
12.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戶籍、學籍、所得的來源或相關資訊。
13.其他必要命令。

※《暫時保護令》和《緊急保護令》沒有辦法規定上述第7點到第11點的項目。

三、保護令要怎麼聲請?

前面說過,保護令有三種,第一種的《通常保護令》,我們可以把它當作是一種常規款,該符合的條件它都必須達成,才可以有比較多的權利。

而《暫時保護令》呢,就是在《通常保護令》核發以前,用來暫時替代用的,所以這兩項比較接近,聲請人的條件以及聲請的方式也都一樣:

誰可以聲請:

  1. 被害人。
  2.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怎麼聲請:
法院辦公時間,以書面向法院聲請。

至於《緊急保護令》,因為從名稱就可以看到緊急的態樣,所以聲請人只限定: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來聲請。

被害人自己是沒有辦法聲請《緊急保護令》的。

也因為其緊急的當下,在夜間以及休假日都有受理,所以聲請人跟聲請方式的規定跟前面兩種保護令有一點差別。

受到家暴可以申請保護令嗎?怎麼申請保護令才會過呢?
受到家暴可以申請保護令嗎?怎麼申請保護令才會過呢?

吳于安律師小叮嚀:
保護令防治的是『家庭暴力』,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家庭暴力不僅限於肢體上的毆打,還包含了精神以及經濟上的騷擾、跟蹤、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的行為喔。

所以如果有以上情節,讓你生活上心生畏懼,建議諮詢律師、保護專線113以及警察局都可以協助處理,千萬不要默默隱忍喔。

吳于安律師
吳于安律師

簡介: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25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加盟連鎖餐飲業、各類診所、室內/平面設計業、禮贈品業、文創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包租代管業、物業公司、保全公司、人力仲介、旅行社、工程業、生物科技業、花藝業、聯誼業、美容紋繡醫美業、資訊工程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

經歷:
鴻安法律事務所 所長兼主持律師
中華民國合格專利代理人
BNI三金質獎章會員
台北、新北、士林法律扶助基金會 扶助律師
台北市政府&中正區&文山區公所諮詢律師
中華影音行銷協會 理事兼顧問律師
台灣全球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 顧問律師
崔媽媽基金會 公益律師
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 顧問律師
醫學紋飾專業委員會 顧問律師
台灣植牙聯盟醫學會顧問律師
亞太微整形暨醫學紋飾美容協會 聯合發起人暨理事
台海兩岸影視文創交流協會 顧問律師
中華台陽物管總體互助協會 顧問律師
社團法人台灣健康服務協會 常務監事

鴻安法律事務所
服務專線:02-2388-2839
服務信箱:[email protected]
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09:00 ~ 下午18:00
公司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148號10樓之8
事務所LINE@:@dqe4564o
事務所網站:鴻安法律事務所(https://www.honganlaw.com.tw/)

[臉書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