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在餐廳工作的小陳覺得工時高、薪水低,遂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但是很快就被破獲,小陳既不是首領也不是詐騙案主要聯繫人,他只是個過水的提款人,會有什麼刑責嗎?
案例二:好心的小華被朋友拜託說有事走不開,請他去某某地方拿某某銀行的提款卡,領錢後再放到某某地方,結果後來卻收到警局的通知到案說明單,小華有構成什麼犯罪行為嗎?
之前我們有分享過關於「人頭帳戶」的文章,跟大家說說,關於「只是」出借帳戶,後來卻變成詐欺案被告的詐欺幫助犯,這次來跟大家聊聊性質相近的詐騙集團車手,有些人變成人頭帳戶,是真的無辜不知情,那麼有沒有可能,有真的無辜的詐騙集團車手呢?
一、詐騙集團車手的定義是什麼?
二、詐騙集團的車手有什麼罪?
三、真的不是故意要當車手,也會被判刑嗎?
一、詐騙集團車手的定義是什麼?
因為是被一個指令一個動作,吩咐要做什麼就做什麼的性質,所以車手也被稱為中間人、過水人、過手人。
因此,其實車手他們也都不清楚實際的情形,比方說拿到的提款卡,真實的擁有者是誰,以及整個犯罪集團的組織成員。所以車手也才會是最常被逮捕的第一線,因為通常都是由車手來提領詐騙的贓款。
除了提款的動作外,一次破獲詐騙集團通常都不會只抓到一個人,除了成功逮捕整個集團外,最常運作的模式有提款人、把風的人、接應的人,這些人也都是車手的一環。
二、詐騙集團的車手有什麼罪?
一般來說,以詐術意圖將金錢或物品交付的人,是犯了詐欺罪,詐欺罪的刑度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如果情節不嚴重,有機會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話,是有機會以易科罰金的方式免除入監服刑的。
不過如果是多人參與的犯罪集團,那就不是詐欺罪可以解決的了,會變成【加重詐欺罪】。刑度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且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超過六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是沒有辦法以繳罰金的方式換取不用服刑的結果,加重詐欺罪又明定刑度會在一年以上,換而之,一旦加重詐欺罪成罪,就有可能又要坐牢又要繳罰金。
※詐欺罪參照《刑法》第339條;加重詐欺罪參照《刑法》第339-4條。
三、真的不是故意要當車手,也會被判刑嗎?
本文所舉之案例一:「在餐廳工作的小陳覺得工時高、薪水低,遂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但是很快就被破獲,小陳既不是首領也不是詐騙案主要聯繫人,他只是個過水的提款人,會有什麼刑責嗎?」
如果小陳本來就知道他自己加入的是詐騙集團,屆時若他被逮捕,甚至後來成罪、入監服刑都是應當之事,但是如果像本文所舉之案例二,該怎麼辦呢?
案例二:「好心的小華被朋友拜託說有事走不開,請他去某某地方拿某某銀行的提款卡,領錢後再放到某某地方,結果後來卻收到警局的通知到案說明單,小華有構成什麼犯罪行為嗎?」
的確,有可能小華從頭到尾都是秉持著好心的心態幫忙朋友,但如果他領的真的是贓款,那他也還是有可能成為詐欺幫助犯,甚至被以共同正犯的行為起訴。如果有這樣的情形發生,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因為一旦成罪,就會是一年以上的牢獄之災等著。
吳于安律師小叮嚀:
近年來詐騙集團猖獗,吸收人頭戶跟車手的方式也不斷有各種新花招,只要在網路上看到有工作內容很模糊但卻很好賺的工作,都要特別小心,不要變成詐欺罪的幫助犯了喔。
簡介: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25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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