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臉書按讚、留言或分享,構成的犯罪刑責大不同!什麼是妨害名譽罪?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差在哪裡?【吳于安律師專欄】

by | 12 月 14, 2021 | 名家專欄, 法律

(鴻安法律事務所吳于安律師 撰)​

【在臉書按讚、留言或分享,構成的犯罪刑責大不同!什麼是妨害名譽罪?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差在哪裡?】

案例一:好友在Facebook抱怨友人多次借錢不還,根本是詐欺。我單純分享該貼文,卻收到被告『誹謗罪』的開庭通知?

案例二:朋友在臉書發文影射某共同好友,且寫下帶有情緒性、侮辱性言論的形容詞,我按讚卻被警告要告我『公然侮辱罪』,只是按個讚就會被告公然侮辱罪成功嗎?

臉書Facebook是很受歡迎的社群軟體之一,不僅功能眾多,操作起來也很方便,除了文字的貼文,還有可以增添照片、影片來加深貼文的精采程度。

但是你知道嗎?正是因為這樣傳遞資訊的快速與便利性,導致了很多訴訟紛爭產生,最常見的「按讚」、「留言」、「分享」更是有可能引來牢獄之災。今天我們來聊聊,如果對爭議貼文有「按讚」、「留言」、「分享」的行為,到底有可能會構成什麼犯罪,以及不同的行為可能會有什麼結果。

一、什麼是妨害名譽罪?誹謗罪跟公然侮辱罪有什麼差別?
二、有留言或分享,就會被告成功嗎?
三、只是點個讚,也會犯罪嗎?

一、什麼是妨害名譽罪?誹謗罪跟公然侮辱罪有什麼差別?

不管是誹謗罪、公然侮辱罪,都屬於我國《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節中的一環。(刑法第309條~314條)

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在不特定多數人都看見或聽見的「公開」場合有辱罵或侮辱名譽的行為。最重可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

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有散布於眾的意圖,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若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一樣構成。最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

※加重誹謗罪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是:《刑法》立了很多罪責的章節,【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是其中一章,「公然侮辱罪」跟「誹謗罪」都算是【妨害名譽及信用罪】這章的一種。若有提告的需求,又怕分不清楚差別,其實跟報案的警察或相關單位說要告「妨害名譽罪」即可,他們皆會記錄緣由,然後移送由檢察官調查。

二、有留言或分享,就會被告成功嗎?

你會不會覺得「我只是留言或分享,我又不是當事人,怎麼可能會被告成功?」

但是現實中,已經有好幾個訴訟案例被認定是妨害名譽罪了。

例如本文的案例一:「好友在Facebook抱怨友人多次借錢不還,根本是詐欺。我單純分享該貼文,卻收到被告『誹謗罪』的開庭通知?」

還記得前面提過的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嗎:

(1)要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2)指摘或傳述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3)若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一樣構成誹謗罪。

在臉書分享貼文即算是散布的一種方式,且詐欺是一種罪,是否成罪是需要經過嚴謹調查、審理、宣判的。且這樣的借貸糾紛屬於雙方之間的私事,與公共利益無關。

所以案例一中的友人若要提告貼文發布者、分享者,甚至留言者的話,都有可能依情節輕重構成「誹謗罪」。

不過並不是只要「分享」或「留言」,就絕對會被告成功,只是相較之下,分享貼文的這個行為更有散布於眾之意,所以構成「誹謗罪」的機率比較高。

另外,若是收到來自檢察署的開庭通知,不管是被告還是證人,都必須如期出庭,若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請務必跟該股書記官聯繫請假,若無故未到,是有可能被拘提的喔。

此外,不管是「誹謗罪」還是「公然侮辱罪」的妨害名譽告訴,都屬於刑事告訴,若被檢察署起訴至法院審理的話,還有可能要負擔民事訴訟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這點需要多留意。

三、只是點個讚,也會犯罪嗎?

前例說明了發布貼文、分享貼文、留言都有可能構成妨害名譽的事實,但是如果只是「順手」點個讚,沒有分享、沒有留言,也會構成犯罪嗎?

例如本文所舉的案例二:「朋友在臉書發文影射某共同好友,且寫下帶有情緒性、侮辱性言論的形容詞,我按讚卻被警告要告我『公然侮辱』,只是按個讚就會被告公然侮辱成功嗎?」

目前檢察署及法院對於只是「按讚」的行為,尚未有一個制式認定的界線,但多數都認為這樣的行為可能僅代表為「閱讀過」、「已經看過」或其他「表示習慣」之動作,不代表有認同、附和或意圖想要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於眾之意。

所以僅僅只是「按讚」行為的話,應不構成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鴻安小叮嚀:
現在網路資訊流通快速,在網路上的任何行為都可能留下證據甚至被提告,建議大家在公開的社群平台上,不管是發言還是分享資訊,都還是建議三思而後行喔。

吳于安師律師 建議大家在公開的社群平台上,不管是發言還是分享資訊,都還是建議三思而後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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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于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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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25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加盟連鎖餐飲業、各類診所、室內/平面設計業、禮贈品業、文創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包租代管業、物業公司、保全公司、人力仲介、旅行社、工程業、生物科技業、花藝業、聯誼業、美容紋繡醫美業、資訊工程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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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安法律事務所 所長兼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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