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便把人踢出Line群組有犯法嗎?可以擅自登入男女朋友/另一半的帳戶去刪掉異性好友嗎?【吳于安律師專欄】

by | Fri,24 Dec 2021 19:09 | 名家專欄, 法律

(鴻安法律事務所吳于安律師 撰)​

案例一:「小美跟小雅是同公司的同事,兩個人都在同個工作群組內。但是小美某天在工作上有爭執後,把小雅踢出該群組,小美這樣的行為有可能構成犯罪嗎?」

案例二:「在沒有得到授權的情況下,擅自登入男女朋友/另一半的社群帳號,並將該帳號退出某群組&刪除異性好友,這樣的行為會觸犯什麼法律嗎?」

通訊軟體經過不同時期的更迭,現在進入百家爭鳴的時代,不管是Facebook messenger、WhatsApp、LINE、WeChat 都擁有眾多的使用者,隨著依賴社群軟體的程度越高,現在大眾不管是私下對話或是工作溝通,都少不了這些工具。

但要是突然發生這種被踢出群組,或是將人踢出群組的行為,會不會因為受有什麼損害、引起糾紛而構成犯罪?

今天我們來聊聊,這樣情形各自可能構成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把人踢出Line群組會犯法嗎?擅自登入男女朋友/另一半的社群帳號,並將該帳號退出某群組&刪除異性好友犯法嗎?
二、無故將人退出群組&擅自登入他人帳號的刑事責任
三、擅自登入他人帳號&無故將人退出群組的民事責任

一、把人踢出Line群組會犯法嗎?擅自登入男女朋友/另一半的社群帳號,並將該帳號退出某群組&刪除異性好友犯法嗎?

智慧裝置越來越普及的現在,人們依賴社群平台、社群軟體的程度越來越高。

但是如果發生像本文的案例一:「小美跟小雅是同公司的同事,兩個人都在同個工作群組內。但是小美某天在工作上有爭執後,把小雅踢出該群組,小美這樣的行為有可能構成犯罪嗎?」

以及案例二:「在沒有得到授權的情況下,擅自登入男女朋友/另一半的社群帳號,並將該帳號退出某群組&刪除異性好友,這樣的行為會觸犯什麼法律嗎?」

把同事踢出工作群組的這個行為,跟男女朋友登入另一半的帳號然後退出社群群組,一樣都是退出群組的行為,但是實際上有一樣嗎?

在我國的《刑法》中,有一章節是〈妨害電腦使用罪〉,是針對電腦及其相關設備在使用、隱私的保障上所制定的法規,如果符合其構成要件,就有可能會觸法,進而會有: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的罰則問題。

下面我們分別就刑事上的犯罪責任、以及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責任來說明可能造成的觸法行為。

二、無故將人退出群組&擅自登入他人帳號的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中,最常見的是《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法條看似很長,但其實重點只有三個:

(1)無故
(2)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3)導致他人發生損害

※所謂『無故』,指的是沒有權限、沒有經過授權、或沒有正當理由。

在實務訴訟上,以台灣現在眾多人使用的Line來說,群組中並沒有所謂管理員或普通成員的分別,也就是說,每個成員都可以有邀請他人加入、或刪除成員的權限。

所以如果是同在一個群組內的成員,將其他人刪除而退出群組,其實很難構成《刑法》第359條的〈破壞電磁紀錄罪〉,因為成員間都互有權限操作,所以並非「無故」。

另外,被退出群組的成員,現行的聊天訊息並不會消失,其他留在line群組內的資訊(例如網址、相簿)雖然無法再開啟和瀏覽,但這屬於Line軟體雲端的服務,這些資訊本來就不存於該當事者的電腦(電磁紀錄)裡,所以也比較難構成:「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總結來說,以現在的法院見解來看,如果是同在一個群組內的成員(例如本文的案例一),做出刪除他人的行為,會比較難構成刑事犯罪。

但是被退出群組的人,如果可以舉證出是因為這樣的行為,而受有損害的話,提告民事的侵權行為可能就會有賠償責任。

另一種情形,如果是像案例二這樣,是【沒有得到同意且擅自登入帳號然後刪除】的行為,就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59條的犯罪。除此之外,還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58條的〈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三、擅自登入他人帳號&無故將人退出群組的民事責任

上述的刑事責任有區分構成要件的問題,如果民眾有遇到的話可能要多注意詳細情形或向律師諮詢。

但是在民事責任上,只要是因為被踢出群組而造成損害,例如因為這樣耽誤到公事,進而導致公司或個人受有損害,或因此失去工作的話,都可能有侵權行為的問題。

所以若有這種情形發生的民眾,不妨可以諮詢律師看看,提告民事訴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可能性。

吳于安律師小叮嚀:
很多時候的糾紛都是從一時的情緒無法好好掌控或抒發才導致的,建議大家不管是什麼情況,都還是盡量不要做出可能會侵害他人權益的動作或行為,免得讓自己陷入犯罪的餘地喔。

糾紛都是從一時的情緒無法好好掌控或抒發才導致的,建議大家不管是什麼情況,都還是盡量不要做出可能會侵害他人權益的動作或行為

吳于安律師
吳于安律師

簡介: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25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加盟連鎖餐飲業、各類診所、室內/平面設計業、禮贈品業、文創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包租代管業、物業公司、保全公司、人力仲介、旅行社、工程業、生物科技業、花藝業、聯誼業、美容紋繡醫美業、資訊工程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

經歷:
鴻安法律事務所 所長兼主持律師
中華民國合格專利代理人
BNI三金質獎章會員
台北、新北、士林法律扶助基金會 扶助律師
台北市政府&中正區&文山區公所諮詢律師
中華影音行銷協會 理事兼顧問律師
台灣全球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 顧問律師
崔媽媽基金會 公益律師
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 顧問律師
醫學紋飾專業委員會 顧問律師
台灣植牙聯盟醫學會顧問律師
亞太微整形暨醫學紋飾美容協會 聯合發起人暨理事
台海兩岸影視文創交流協會 顧問律師
中華台陽物管總體互助協會 顧問律師
社團法人台灣健康服務協會 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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