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發現配偶出軌有第三者該怎麼辦?可以把配偶跟小三都一起告進去嗎?侵害配偶權可以求償多少錢呢?【吳于安律師專欄】

by | 12 月 28, 2021 | 名家專欄, 法律

(鴻安法律事務所吳于安律師 撰)​

案例一:「通姦罪現在都被說違憲除罪化不能告了,那還可以對小三提告求償嗎?」

案例二:「直到自己被告了才知道自己竟然是第三者!如果真的不知道對方已婚,還會有責任嗎?」

近期演藝圈的新聞中,佳偶雙方退回無婚姻關係的新聞發布後,是否可能變成怨偶已經逐漸演變為每日都有最新更新的新聞,『多的是你不知道的事』!

但除了娛樂新聞外,情侶之間的交往,若要進一步走到婚姻關係中,從結為連理前的婚前協議書、到雙方對未來家庭的責任負擔;甚至將來有一天如果要分開,剩餘財產分配或子女扶養費該怎麼協商,都有可能是你我之間會遇到的問題。

之前我們寫過關於「婚前協議書」的文章,今天我們來聊聊若是已經結婚的情況,而夫妻一方有出軌、外遇的行為,會有什麼法律責任,以及身為被害者,可以有什麼方式為自己討個公道或求償。

一、婚後發現另一半外遇該怎麼辦?有什麼方法可以求償嗎?
二、若要提告需要把配偶跟小三都一起告進去嗎?可以只告其中一方嗎?
三、求償金額多少才合理?外遇越久就可以要越多錢嗎?

一、婚後發現另一半外遇該怎麼辦?有什麼方法可以求償嗎?

2020年5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後,原本於我國《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規已被刪除。

至此對於「有配偶卻與人通姦者」、「與有配偶之人通姦者」確立沒有罪責,也就是沒有刑事責任。

但是沒有刑事責任就代表沒有任何法律責任要擔當嗎?還是有的!

如同本文的案例一:「通姦罪現在都被說違憲除罪化不能告了,那還可以對小三提告求償嗎?」

雖然沒有《刑法》可以提告,但還是有《民法》的規章可以向另一半及外遇對象提民事訴訟的損害賠償。

不過只要是訴訟,就講求證據,若是有發現相關事證,第一時間可以先保留證據或蒐證以用於之後求償使用。常見的證據如:社群軟體的對話紀錄、手機簡訊、影片、錄音、親密照片…等等。

※蒐證也講求合法性,萬一蒐證過程違法,該證據可能會無法使用。若是有相關情形或問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

接著我們來說說,如果要提告的話,要以什麼名義求償,以及若是只想告其中一方,並不是兩個人都要提告的話,可以怎麼做。

二、若要提告需要把配偶跟小三都一起告進去嗎?可以只告其中一方嗎?

前面說過,因為已經沒有刑事責任的關係,所以以下我們所說的,都是針對《民法》的規章來做求償的說明。

首先,若是配偶有出軌、外遇的情形,那配偶跟第三者都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

我們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至於是只要告小三,或小三和配偶都一起提告、或是只告配偶一人都可以,端看原告(受害者)這邊要如何做。

如果提告時只有告一人,後來想要改變心意兩個人都告的話也是沒有問題的。

另外要注意,侵害配偶權屬於侵權行為的一種,侵權行為要請求損害賠償的話是有『時效性』的,從【知道另一半有外遇、出軌行為開始,兩年內、或事件發生起算10年內】要提出訴訟,若兩年內沒有提告,或該次侵權行為已經發生超過十年的話,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會消滅,所以有類似情況的話要多注意。

※相關法令:《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第 197 條。

三、求償金額多少才合理?外遇越久就可以要越多錢嗎?

當我們提起民事訴訟後,通常都是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俗稱的精神慰撫金),若雙方(或三方)都有共識可以調解成功、對金額也都沒有爭議的話,經由調解筆錄確認後基本上就談成了。

但若是被告(配偶、小三)覺得原告提的金額過高或不合理,調解不成以致要由法官來判的話,通常會需要評估被告侵害配偶權的損害程度、次數多寡、證據的親密尺度,再加上雙方的學識、地位、經濟狀況來判定。

所以單就『外遇時間越長是不是可以要求更多賠償』這點來說,沒有辦法給出一個絕對的答案。只是通常來說,時間越長、證據也足夠證明情節重大的話,賠償金額的確有可能也會越高。

另外還有一種情形是,若小三自始都不知道自己其實是第三者的話,那麼小三的賠償責任可能會有待商榷。

例如本文的案例二:「直到自己被告了才知道自己竟然是第三者!如果真的不知道對方已婚,還會有責任嗎?」

實務上在法院的訴訟判決中,直到被告了才發現自己竟然是第三者情形並不少見,但每個個案都是不相同的發展,雖然侵害配偶權是不爭的事實,但是小三若真的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也是受騙的被害者的話,可能會影響到最終判決的賠償金額也不一定。

吳于安律師小叮嚀:
雖然現行法規已將通姦罪除罪化,但不代表出軌外遇通姦就沒有法律責任,只要是「與有配偶之人(或是有配偶卻與他人)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都還是有可能因為侵害到他人配偶權而須負擔法律上的賠償責任,所以不要僥倖認為通姦罪除罪了就沒有問題喔!

不要僥倖認為通姦罪除罪了就沒有問題喔!

吳于安律師
吳于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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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超過100種產業、25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加盟連鎖餐飲業、各類診所、室內/平面設計業、禮贈品業、文創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包租代管業、物業公司、保全公司、人力仲介、旅行社、工程業、生物科技業、花藝業、聯誼業、美容紋繡醫美業、資訊工程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

經歷:
鴻安法律事務所 所長兼主持律師
中華民國合格專利代理人
BNI三金質獎章會員
台北、新北、士林法律扶助基金會 扶助律師
台北市政府&中正區&文山區公所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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