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公告遷葬本市鳥松區長庚段有(無)主墳墓事宜3

by | 2 月 25, 2023 | 公告

【威傳媒記者魏思霖/高雄報導】

  主旨:為辦理本市112年鳥松區長庚段505-1號土地及其交界邊界有無)主墳墓遷葬案公告事宜。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辦理。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公告遷葬本市鳥松區長庚段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公告遷葬本市鳥松區長庚段

公告事項:
一、 遷葬地點:鳥松區長庚段505-1號與516號共2筆土地(如附件),、面積15,205平方公尺。

二丶遷移原因:因管理維護及公共利益因素。

三丶遷移期限:自公告日超3個月止。

四丶申請補償費作業應具備證件:
(一)亡者除戶謄本正本3份。
(二)可證明申請人與亡者關係之戶籍謄本或相關證明文件3份。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反影本。
(四)申請人存摺影本(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均可)。
(五)申請人印章。
(六)超掘前之全墓(遠照)、墓碑(近照)、超掘中及起掘後之照片各1張。

五、旨揭公墓範圍內遷葬墳墓,本局已於墓前豎立遷葬公告標誌, 惟遷葬範圍內墓主地址不明者,爰依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示,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遷葬範圍內各墓主自行遷葬;另因工地泥作危險,不另行通知超掘日期。

高雄市鳥松區長庚段505-1號土地及其交界邊界有(無)主墳墓遷葬地段號
高雄市鳥松區長庚段505-1號土地及其交界邊界有(無)主墳墓遷葬地段號

六、本公告發布日前已超掘之墳墓所有人、管理人或關係人,不得請領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

七、公告期滿尚未自行超掘之墳墓,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1條及第30條之規定視為無主墳墓,由本局殯葬管理處依法代為超掘,安置於本市公立納骨塔,不得異議;爾後如於整地過程中發現墳墓或骨骸,皆依本公告辦理遷葬,不另行公告。

八、上開地點之墳墓所有権人、管理人或關係人,請於遷葬期限 內逕向高雄市殯葬管理處辦理遷葬事宜,電話專線07- 3818609、3818610或07-3816316轉分機202、206、500,受理時間為每周一至週五上午08 : 00至12 : 00,下午13 : 30至17 : 30,國定例假日公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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