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民政局公告112年橋頭區第三公墓範圍內及周邊濫葬有(無)主墳墓遷葬案4

by | 6 月 2, 2023 | 公告

【威傳媒記者魏思霖/高雄報導】

  主旨:為辦理「本市112年橋頭區第三公墓範圍內及周邊濫葬有(無)主墳墓遷葬」公告事宜。

依據: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遷葬地點:橋頭區第三公墓(新莊段611及1127地號)及周邊部分範圍之土地(新莊段1126、1128及1152地號),面積合計為38,712.5平方公尺。

遷葬原因:因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因素。

遷葬期限:自公告日起三個月止。
申請補償費作業應具備證件:
亡者除戶籍謄本正本3份。

橋頭第三公墓遷葬範圍近圖
橋頭第三公墓遷葬範圍近圖

可證明申請人予亡者關係之戶籍謄本或相關證明文件3份。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影本。
申請人存摺影本(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均可)。
申請人印章。

  起掘前之全墓(遠照)、墓碑(近照)、起掘中及起掘後之照片各一張。

  旨揭公墓範圍內遷葬墳墓,本局已於墓前豎立遷葬公告標誌,為遷葬範圍內墓主地址不明者,爰依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示,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遷葬範圍內各墓主自行遷葬;另因工地施作危險,不另行通知起掘日期。

橋頭第三公墓遷葬範圍遠圖
橋頭第三公墓遷葬範圍遠圖

  本公告發布日前,已起掘之墳墓所有人、管理人或關係人,不得請領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

  公告期滿尚未自行起掘之墳墓,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1條及第30條之規定視為無主墳墓,由本局殯葬管理處依法代為起掘,安置於本市公立納骨塔,不得異議;爾後如於整地過程中發現墳墓或骨骸,皆依本公告辦理遷葬,不另行公告。

  上開地點之墳墓所有權人、管理人或關係人,請於遷葬期限內逕向本市橋頭區第二殯儀館民眾遷葬補償申辦處(高雄市橋頭區白樹里甲樹路170號)辦理相關遷葬事宜,電話07-6128891,受理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08時00分至12時00分、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國定例假日公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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