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本票」會發生什麼法律效果?本票裁定流程大公開!

by | 8 月 23, 2023 | 名家專欄, 法律, 生活

(鴻安法律事務所吳于安律師 撰)​

前言

在很多新聞中,「簽本票」都是導致一系列負面結果發生的源頭,所以會對「本票」有排斥心態皆屬正常。

但是本票如果發揮得當(在合法運用的前提下),其實對於金錢的借貸雙方來說會有相得益彰的效果。

本篇文章我們會圍繞在「本票」以及「本票裁定」的相關常見問題,如果你有類似的問題正在煩惱,歡迎與我們聯繫,讓律師有機會幫助你解決問題,或是幫你爭取到應有的權益,避免造成無謂的損失喔。

一、本票是什麼

1.1 什麼是本票?

我國的《票據法》中,會被視為票據的總共三項,即:匯票、本票與支票。

依《票據法》第 3 條:「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所以本票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且有一定形式要求的票據。不一定要去書局購買,只要符合法律要求的條件來寫,都可以是有效本票。

1.2 本票怎麼寫?

法律規定本票應記載的項目有八種,分別是:

1.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一定之金額。
3.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4.無條件擔任支付。
5.發票地。
6.發票年、月、日。
7.付款地。
8.到期日。

以上八點為原則,不過若有些地方沒寫到可以嗎?

《票據法》第 120 條也有載明若以下事項發生時的處理方式: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但如果沒寫到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或發票年、月、日的話,是有可能直接導致整張本票無效的喔。

1.3 什麼情況下會用到本票?

因為本票是需要寫清楚「金額」的票據,本票的價值也就在於上面寫的金額,所以比較常見會用到本票的情況就是當有借貸行為的發生,例如借錢的時候債權人(把錢借出去的人)可能會要求債務人(向人借錢的人)簽本票。

有些人可能會問,那請債務人簽本票跟請他簽借據有什麼不一樣?

本票的便利性也就是之所以為什麼會常常上新聞,以及被不法份子利用的原因,因為本票可以不用等待冗長的訴訟程序結束,直接就能聲請本票裁定之後進行強制執行。

1.4 本票有期限嗎?

本票的行使權是三年時效。

前面說過,本票如果沒寫清楚到期日是哪一天,則本票「見票即付」,如果是這樣的情形,那三年的起算日會從發票日那天開始算三年。

如果本票有寫到期日,那就是到期日那天開始算三年,所以時效也是需要注意的喔!

※相關法令:《票據法》第 3 條、《票據法》第 22 條、《票據法》第 120 條。

二、本票裁定的流程

2.1 為什麼要聲請本票裁定

假設今天我經由合法程序、合法管道得到一張本票,理論上來說是因為我借錢出去給別人,就理想狀態來說,當然會希望借錢的人準時還我錢,但是往往現實總是不如意。

如果約定日過後我還是沒能收到借款,難道就一直被欠下去嗎?

所以聲請本票裁定的用意在於,能夠透過快速強制執行的方式,來要回自己借出去的財產,也避免對方先脫產。

但是要特別特別注意,本票只對發票人有效,對發票人的繼承人無效。發票人若過世,也不能對已死亡的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當然也不能對繼承人聲請本票裁定。

2.2 向管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與繳費

前段有提過本票跟借據的區別,在於本票可以快速、且不用開庭的方式進行。

聲請本票裁定需要提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給管轄法院,要注意的是,本票正本需要一同檢附給法院喔。

本票裁定的聲請費用取決於標的金額的大小或價值:

(1)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500元
(2)標的金額10萬~100萬:1,000元
(3)標的金額100萬~1,000萬:2,000元
(4)標的金額1,000萬~5,000萬:3,000元
(5)標的金額5,000萬~1億:4,000元
(6)標的金額1億以上:5,000元

2.3 無須開庭等待法院審查

需要把本票正本一起提供給法院審查是因為,如果只提供聲請狀而不給本票,相當於想要鑑定珠寶的真偽,但是只把申請書交給鑑定機構,沒有珠寶本身,要怎麼鑑定真偽?

審查期間,若法院來函需要補正相關資訊,也是需要提供的,例如發票人(簽本票的人)的相關戶籍資料等等。

2.4 收到本票裁定後債務人的抗告期間

債務人收到本票裁定後,會有 10 天的抗告期間,若債務人選擇抗告或後續的救濟程序,就是往救濟程序走,關於這點後段會說明。

2.5 聲請強制執行

若債務人沒有抗告或抗告駁回,法院會核發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後續就可以向法院來聲請強制執行。

不過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也有時效喔!記得要在核發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喔。

※相關法令:《非訟事件法》第13條、《票據法》第 123 條。

三、本票裁定的救濟方式

本票因屬『非訟程序』,在前段也陸續提過聲請本票裁定是不用開庭的,但同時,對於本票的『時效限制』又有諸多的規定,所以光是本票其實就可以衍伸出很多問題。

簡單來說,法院在審核本票裁定的過程中,屬於「形式上審查本票的要件是否均完成」,這也是為什麼需要檢附本票正本的原因,一旦本票要件均符合,即會通過非訟程序,至於「實體上的法律關係」爭執,不是非訟程序中需要考量的因素。

可以想成是,一個鑑定名牌包的鑑定機構,只負責確定包款的真偽,不能也無法干涉經銷商彼此之間的代理銷售權爭奪。

因此,本票的救濟程序會因為發生行為、發生日期有所不同,也有多種的應對方式:

(1)提抗告:例如本票的形式要件明明不符合(例如沒寫發票日),法院還是核發本票裁定的時候。
(2)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例如錢已經還清了,卻沒索討回本票。
(3)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4)提其他民事訴訟。
(5)衍生刑事訴訟:偽造或變造本票,屬於檢察官職責,有負擔刑事責任的可能。

最常見的救濟還是直接提訴訟,例如前段說過的,發票人若死亡,執票人就無法再對發票人及他的繼承人提本票裁定,但是可以對發票人的繼承人提民事訴訟來求償欠款。

所以就算是已經收到強制執行的通知,也無須慌張,當下的發展不代表是最終的結果,有任何疑問,都建議找專業律師來分析及評估個案狀況,

吳于安律師小叮嚀:
本票是能快速要到錢的工具,取得本票裁定後就能直接送強制執行,如果有相關問題,都歡迎與我們聯繫,避免無法快速拿到錢或喪失重要權益而不自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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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于安律師
吳于安律師

簡介: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25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加盟連鎖餐飲業、各類診所、室內/平面設計業、禮贈品業、文創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包租代管業、物業公司、保全公司、人力仲介、旅行社、工程業、生物科技業、花藝業、聯誼業、美容紋繡醫美業、資訊工程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

經歷:
鴻安法律事務所 所長兼主持律師
中華民國合格專利代理人
BNI三金質獎章會員
台北、新北、士林法律扶助基金會 扶助律師
台北市政府&中正區&文山區公所諮詢律師
中華影音行銷協會 理事兼顧問律師
台灣全球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 顧問律師
崔媽媽基金會 公益律師
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 顧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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