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于安律師】販賣、轉讓、施用毒品或大麻怎麼罰?會被關多久呢?

by | 5 月 26, 2024 | 名家專欄, 法律

(鴻安法律事務所吳于安律師 撰)​

前言

毒品問題是每個國家都要面對的一大挑戰,就像大麻雖然在很多國家是合法的,但在我國就屬於第二級毒品,不能隨意買賣、轉讓或施用,否則將面臨牢獄之災。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關於大麻及其他毒品的相關問題以及刑度的衡量。

一、常見的毒品種類 

所謂毒品,在我國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是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有危害性的麻醉藥品、麻醉成分製品,以及會影響精神物質的製品。

針對危害度的高低,將毒品分為四級:

1.1 一級毒品

比較被大眾熟知的一級毒品有: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詳細列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GetFile.ashx?FileId=0000318787&lan=C

※有些被列為毒品的麻醉成分製品,同時也是醫藥和科學上的需要用品,這部分另以法律定之。
 

1.2 二級毒品

常見的二級毒品: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詳細列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GetFile.ashx?FileId=0000318788&lan=C

※本文所舉之大麻即為二級毒品,每個級別毒品所做的行為,後續觸法的刑責皆有所不同,本文後續之刑責皆以二級毒品的量刑為例。

1.3 三級毒品

三級毒品: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詳細列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GetFile.ashx?FileId=0000318789&lan=C

1.4 四級毒品 

四級毒品: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詳細列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GetFile.ashx?FileId=0000318790&lan=C

二、哪些行為會構成毒品相關犯罪?

大麻從源頭就被列為毒品,在這樣的基礎之下,圍繞著大麻的種種行為都是可以被量刑的「犯罪行為」,以下列舉大麻(即第二級毒品)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各犯罪行為的量刑程度,以及在實務訴訟中,比較常見的爭點行為。

2.1 製造、運輸、販賣

製造、運輸、販賣是最重的罰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也因為製造、運輸、販賣的罪刑最重,所以也最多實務上的爭點,例如:小明花了一萬塊買10公克,但是小明最後原封不動將10公克以五千元的價格賣出,這樣沒有賺到錢的賤售,還能以販賣將他定罪嗎?

每一個案件都是獨立的故事,販賣行為的論罪在第三點的部分會說明,若是有遇到相關問題,建議盡早與律師諮詢,免得後續的處理因為粗糙的應對而受有損害。

2.2 意圖販賣而持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5 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樣都是持有,『意圖販賣而持有』比單純的『持有』量刑來得更重。

在實務上,辨別到底有沒有『販賣意圖』的普遍方式是看【持有的數量】,就跟做生意一樣,盤商做生意會大量進貨,而我們一般人如果是買來自己用,通常量就是會比較稀少。

2.3 脅迫他人施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6 條:「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具有成癮及危害性,使用暴力或使他人非正當自願施用的話,量刑最高是有可能與販賣同樣無期徒刑的。

2.4 引誘他人施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7 條:「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沒有脅迫、沒有欺瞞,比較像是以挑釁或引誘、慫恿的方式進行。

2.5 轉讓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8 條:「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比較像是無償的方式移轉,例如:贈與。

2.6 施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有吸食大麻、犯第 10 條的情形發生,通常檢察官會聲請裁定,使被告(或少年人)於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最多不超過兩個月)。

如果是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三年後再度吸食犯罪,同上。

另外,在新聞媒體上也可以看到,如果是在國外施用大麻,回國後查獲是沒有刑責的,也就是大家在說的「有出入境紀錄就可以」。

這麼說的原因是因為我國刑法有規定在我國境外犯罪的話,一樣適用我國法律,不過《刑法》第 5 條第 8 款規定了「施用」不在此限。

2.7 持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與上面相比,可以看得出來如果只是持有而未施用的話,刑度是比施用來得低的。

2.8 栽種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9 持有、販賣、運輸、轉讓大麻種子

如果是為了栽種而運輸或販賣的話,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為了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的話,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純持有大麻種子的話,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三、低價賤售毒品還可以算是販賣嗎?

前面我們說過,販賣是最重的量刑,同時也可以說是爭議最多的地方。

實務上要構成販賣的要件,第一就是必須有交易行為,如果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不論賠錢還是賺錢,都屬於交易行為。

第二個販賣構成要件:要有營利的意圖。

什麼是營利的意圖?

節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4號判決:

「惟所謂「販」者,既係指賤買貴賣,或買賤賣貴而從中取利之商人之意,所謂「販賣」一詞,在文義解釋上應寓含有買賤賣貴而從中取利之意思存在,且從商業交易原理與一般社會觀念而言,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仍係以牟取利益為其活動之主要誘因與目的。是以所謂「販賣」應以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為構成要件要素。」

「….(前略)從而,以營利之意圖交付毒品,而收取對價之行為,觸犯販賣毒品罪;苟非基於營利之意圖,而以原價有償轉讓毒品與他人,僅得以轉讓毒品罪論處」

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在一般觀念中,獲得利益才有構成營利之意圖,也就是說,如果小明花了一萬塊買10公克的大麻,小明至少要賣超過一萬塊才有符合營利的意圖。

那麼問題來了,小明要怎麼證明他的買價是一萬塊呢?如果口說有憑,每一位販賣毒品罪的被告都會跟法官說他的進價高到破表才對吧?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97號判決:

「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各次所販賣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察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屬同一,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確有反證足以認定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而轉讓毒品之外,自難任由販賣者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對其販賣毒品犯行之追訴。」

所以除非能夠證明每一次的進價有理有據,能夠證明至少是原價轉讓或是賤價賣出,這樣的話還有機會答辯以『轉讓』來量刑,如果不能證明非屬營利意圖,就高機率還是會以販賣罪量刑。

目前與第一級~第四級毒品相關的行為在我國都是非法的,不管是安非他命、海洛因、甚至是在很多國家都合法的大麻,在我國都是違法的,切記不要以身試法
目前與第一級~第四級毒品相關的行為在我國都是非法的,不管是安非他命、海洛因、甚至是在很多國家都合法的大麻,在我國都是違法的,切記不要以身試法

吳于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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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25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加盟連鎖餐飲業、各類診所、室內/平面設計業、禮贈品業、文創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包租代管業、物業公司、保全公司、人力仲介、旅行社、工程業、生物科技業、花藝業、聯誼業、美容紋繡醫美業、資訊工程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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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合格專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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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新北、士林法律扶助基金會 扶助律師
台北市政府&中正區&文山區公所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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