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于安律師】別人告我可以反告他誣告嗎?我想告人會因為敗訴就吃上誣告罪嗎?

by | 5 月 26, 2024 | 名家專欄, 法律

(鴻安法律事務所吳于安律師 撰)​

前言

在訴訟中,只要不和解的話,就一定有贏家跟輸家。在這樣的結果之下,常常會聽見當事人這麼說:「律師,他這樣我可以反過來告他誣告嗎?」、「律師,我這樣會被告誣告嗎?」

但是誣告有這麼容易告得成嗎?今天來跟大家聊聊關於誣告的那些事,誣告主要會與刑事案件掛勾,如果你正因為刑事案件被困擾著,歡迎與我們聯繫尋求解決方法喔!

一、誣告罪的三種情形 

1.1 一般誣告

一般誣告是最常見的誣告情形,依《刑法》第 169 條規定:

「1.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1.2 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誣告 

一般誣告最高刑度可以判七年,如果是陷害自己的直系親屬長輩,刑度甚至要加重二分之一喔!

《刑法》第 170 條:「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3 沒有指定對象的誣告 

《刑法》第 171 條:

「1.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意思是說,自己去司法機關報案,捏造自己是受害者,但是編造自己被不明對象加害的虛假事實。

以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的最新查詢結果來說,裁判日期同為今年九月二十二日(民國112年9月22日)的兩件誣告判決,一個是被告本人明知道自己的信用卡款與提款均是自己所做的提領交易,卻向警察局報案說款項被盜領遺失了(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4475 號刑事判決)。

另外一個案件是被告將車輛使用權讓渡出去,但是一直收到罰單,明明知道車輛沒有失竊,只是因為找不到實際使用人,就直接向警察局報案車輛失竊(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1250 號刑事判決)。

兩個案件都是捏造一個「有人這麼做,但是不知道是誰」的情況,這樣的情形就屬於未指定犯人的誣告。

知道誣告罪的三種情形後,我們接著來看看要符合什麼樣的條件,才可能會構成誣告罪。

※相關法令:《刑法》第 169 條~第 172 條。

二、誣告罪的構成要件

2.1 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 

誣告罪要成立,必須是屬於『刑事』或『懲戒』的糾紛案件。

舉個最常見的案例,私人之間的金錢借貸糾紛,因為債務人遲遲不還錢,所以債權人直接把債務人告上法院,案由是『詐欺』,詐欺屬於刑事案件的範疇沒錯,但是追根究柢,這是雙方之間的消費借貸糾紛,屬於民事案件範疇,只要不構成詐欺成罪要件(從一開始就有不法意圖),債務人多半會得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詳細情形需斟酌個案)。

如果債權人這部分的刑事詐欺告訴,有捏造事實或證據的話,就有可能會構成誣告罪。

誣告罪要成罪,必須圍繞在『刑事』或『懲戒』的案件下,但這不是唯一規範,接下來我們來看看第二個成罪條件,虛構事實及偽造證據的部分。

2.2 虛構犯罪事實經過或偽造、變造證據

前面舉過的兩個真實案件裡,要使誣告罪成立,必定會有捏造虛偽犯罪事實,且意圖讓他人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的經過,或是偽造或變造證據。

以另外一個案件舉例,被告與他人因為財務糾紛,被催討欠款導致被告心生不滿,於是對對方提出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等刑事告訴,得到不起訴結果之後,被告竟以備份軟體變造不實的通訊內容,更改為恐嚇意味濃厚的偽證,來充當證據聲請再議,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處分(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4488 號刑事判決)。

這樣子故意捏造的錯誤事實,或是偽造、變造證據,目的都是要對方上吃上刑責的話,就很容易構成誣告罪。

反過來說,要是沒有主觀『故意』要件,如果部分是事實,只是因為告訴人不諳法律,誤解了法條意思,或對於事實有所誤解,這樣子誣告成罪的機率也相對比較小。

2.3 向該管公務員誣告

最後一個誣告罪的成立要件,就是要向該管公務員提出。

該管公務員指的是像檢察官、司法警察…等,可以受理民眾申告及提出告訴的公務人員。

簡單來說,你不先對司法機關提告刑事案件,就不會有誣告的可能性發生,還記得最前面舉例的,明明是自己提的款,還要去報警說存款被盜領的例子嗎?

所以向司法機關誣告刑事犯罪也是構成要件之一。

※相關法令:《刑法》第 169 條~第 172 條。

三、誣告罪常見問題

3.1 提告不起訴/敗訴會不會反而被告誣告?

如果我們提告,被告最後得到的是不起訴、緩起訴或無罪的結果,我們會被反過來告誣告嗎?

看完前面對於誣告罪的構成要件後,我們可以知道在訴訟過程中,『故意誣告』與『虛構事實或證據』的行為是必要條件,很多時候提告沒有好結果,可能只是因為證據不夠明確,並不是表示我們故意要捏造事實提告。

在正常的訴訟流程裡,我們要對一個人提出刑事告訴,就是因為他侵害了我們某種權益,且有事實上的依據,不用擔心會被反過來提告誣告。

反過來說,如果有人真的很擔心會因此而被提告誣告,那意味著他可能在某些方面並未誠實,或有假造事實或證據。

3.2 被告不起訴/無罪可以反告對方誣告嗎?

只要有得到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就可以反過來告對方誣告了嗎?

提告是民眾的權利,觸犯《刑法》是會有可能留下前科的罪,誣告罪的制定也是避免過度濫用司法資源,成為私人恩怨的尋仇工具。

前面說過,只要有部分是事實,除非故意製造虛假的事實經過,且達成三項要件,否則誣告罪要成立,是有其困難之處的。如果只是因為覺得「之前你告我失敗,換我要反過來告你」了的想法,沒有提出相關事實佐證的話,基本上可以說反告誣告罪會很難成功。

只要有故意捏造事實或證據去提告刑事案件,就有可能構成誣告罪
只要有故意捏造事實或證據去提告刑事案件,就有可能構成誣告罪

吳于安律師
吳于安律師

簡介: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25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加盟連鎖餐飲業、各類診所、室內/平面設計業、禮贈品業、文創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包租代管業、物業公司、保全公司、人力仲介、旅行社、工程業、生物科技業、花藝業、聯誼業、美容紋繡醫美業、資訊工程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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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合格專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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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新北、士林法律扶助基金會 扶助律師
台北市政府&中正區&文山區公所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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