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于安律師】假執行該怎麼做?跟假扣押、假處分有什麼不一樣?

by | 5 月 26, 2024 | 名家專欄, 法律

(鴻安法律事務所吳于安律師 撰)​

前言

之前我們分享過在訴訟中,如果擔心債務人脫產,要【如何透過假扣押、假處分來凍結債務人的財產】https://www.honganlaw.com.tw/provisional-remedies-proceeding/的文章,今天我們來聊聊另外一個法律實務上也常看到,但是可能比較說不出差異的『假執行』。

一、什麼是假執行? 

假執行是民事案件中的一種執行程序。

假執行可以讓原告(債權人)在案件的判決確定之前,依循著第一審或第二審的裁判書判決所載,提供一筆擔保金做為提存以後,來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強制執行債務人的其他名下財產。

這麼做的原因是因為,要避免有些債務人在冗長的訴訟過程中脫產,甚至是要透過一審再上訴二審這種手段來延長給付賠償義務,有些訴訟過程動輒以「年」來做為單位,這樣假執行的程序也是為了要保障原告(債權人)的權益。

依《民事訴訟法》第 393 條規定,要聲請法院准予假執行的要件有:

(1)要在言詞辯論終結之前聲請。
(2)准予假執行的裁判,要記載於裁判主文裡。

「假執行」雖然帶個假字,但是這個「假」是暫時的意思,暫時去執行,但是是真的執行!

「假執行」真的會去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甚至拍賣不動產,只是因為案件還沒有終局判決(不是最終的結果),所以才會需要債權人在進行假執行的時候先提存一筆擔保金。

所以「假執行」的目的是讓原告(債權人)可以快速受償,並防止被告(債務人)脫產或拖延訴訟時程來遲延賠償。

二、假執行跟假扣押、假處分有什麼不一樣?

「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都有防止被告(債務人)脫產的功能。不過,雖然都是預防脫產,但是本質上「假執行」在程序上還是跟「假扣押」與「假處分」有所不同。

因為「假執行」是已經獲得勝訴判決了,但是「假扣押」跟「假處分」是訴訟還沒有開始之前就要做的保全程序。

可以理解為是「訴訟前(假扣押、假處分)」跟「訴訟後(假執行)」要做的區別。

※「假扣押」跟「假處分」的定義以及詳細聲請方式可以參考我們前面提過的文章。

三、假執行該如何聲請?

3.1 假執行的聲請

一般來說,要聲請假執行的話,會在案件起訴階段,就在起訴狀中向法官訴明請求,表達願意提供擔保金來擔保假執行的程序。

前段有提過,假執行的要件除了在言詞辯論終結之前要提出以外,法官也可以依職權直接准予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

在程序方面,若是有相關問題,建議與律師諮詢個案情形,來做最適當的分析與處置。

3.2 被告不想被假執行怎麼辦?

原告可以聲請假執行,那麼被告有辦法可以不要『被』假執行嗎?

其實是可以的,依《民事訴訟法》第 392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如果被告可以反過來提供擔保的話,就可以免為假執行,白話來說就是換被告提存擔保的意思。

3.3 案件最後翻盤的話怎麼辦?

希望前段的說明可以讓大家理解到,「假執行」的執行,是真的會有類似強制執行的效果,但是多了一個必須提存擔保的規定,這個規定就是為了避免案件最終的結果改變,但是已經假執行的財產無法回復原狀的情形發生。

如果案件最終的結果翻盤,例如一審本來判被告需要賠償50萬元,也聲請假執行了,最終案件上訴的結果,賠償的數額小於50萬元(甚至不用賠償)的話,會由當初原告提存的擔保金來支付給被告。

「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都是常聽到的法律用語,雖然聽起來很像,但是實際執行起來還是有蠻大的差異
「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都是常聽到的法律用語,雖然聽起來很像,但是實際執行起來還是有蠻大的差異

吳于安律師
吳于安律師

簡介: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25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加盟連鎖餐飲業、各類診所、室內/平面設計業、禮贈品業、文創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包租代管業、物業公司、保全公司、人力仲介、旅行社、工程業、生物科技業、花藝業、聯誼業、美容紋繡醫美業、資訊工程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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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安法律事務所 所長兼主持律師
中華民國合格專利代理人
BNI三金質獎章會員
台北、新北、士林法律扶助基金會 扶助律師
台北市政府&中正區&文山區公所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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